东一建设有限公司

东一建设有限公司、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民终23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南阳镇新杭路10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336345371。
法定代表人:曹达贵,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锋,系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19201610612936。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奕晴,系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191020102121163。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6-74号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1332U。
法定代表人:段宝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贺,男,1989年5月22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明,男,1987年6月20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广范,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桂海,系广东富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110071328。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36028。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盼飞,男,1993年3月16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
上诉人东一建设有限公司、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广泛、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1)黔0221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1)黔0221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东一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5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0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罗 敏
审 判 员  马功云
审 判 员  蒙彩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佑玲
书 记 员  戴雨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