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24民初1274号
原告:宁化县亿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化县安乐镇黄庄村黄地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05031338XG。
法定代表人:林炎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绪欣,福建葛忠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飞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贡川镇林业站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MA2YJG9M6J。
法定代表人:孔健松,总经理。
原告宁化县亿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飞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宁化县亿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宁化县亿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福建飞航建设有限公司已支付材料款,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化县亿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化县亿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海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巫翠林
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