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23民初621号
原告:上***,男,汉族,1977年12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
被告:福建飞航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MA2YJG9M6J,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贡川镇林业站一楼。
法定代表人:孔健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宗豪,男。
原告上***与被告福建飞航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上***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59.9元,减半收取计1,929.95元,由上***负担。
审判员 童庆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桂珍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