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4民初2549号
原告:福建兴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与***交汇处E6号第一层160房间、一层夹层及第二层160房间(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49FDGX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闽清县东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州市闽清县东侨镇桥北街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00366062293。
法定代表人:**,镇长。
原告福建兴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闽清县东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原告福建兴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兴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