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21民初3276号
原告:***,女,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鼎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卓诚建设有限公司,住福建省顺昌县中山西路180号富金景苑1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1068765931R。
法人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锋振,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2月6日出生,住长乐市。
原告***与被告福建卓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70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1185元,由***负担。
审判员张峰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