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卓诚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卓诚建设有限公司、上杭县稔田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23民初3064号
原告:福建卓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1068765931R,住所:福建省顺昌县中山西路180号富金景苑1幢2层。
法定代表人:陈招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尧,男。
被告:上杭县稔**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23004113889J,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稔**稔田大道225号。
法定代表人:孔喜春,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丙龙,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赞梅,福建汀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卓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杭县稔**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福建卓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福建卓诚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进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卓诚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福建卓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丘其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王美钦
代理书记员  李宝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