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绿控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绿控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凡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002民初2338号
原告:河南绿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由路西段龙湖景苑8号楼3单元602号。
法定代表人:轩磊,任董事长。
被告:江苏凡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友谊北路62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季会利。
原告河南绿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凡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绿控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绿控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绿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 培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闫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