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调解书
(2021)鲁0682民初2244号
原告衡水恒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莱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武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景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7年10月30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定作橡胶坝,合同金额为1539686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定作物加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尚欠价款1539686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莱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给付原告衡水恒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价款1539686元,被告于2021年8月31日前给付原告50万元,于2022年2月1日前付清余款1039686元。
二、若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被告应立即支付尚欠的全部价款,并承担违约金5万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79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刘武清
书记员 冯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