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恒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陕西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衡水恒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3民初942号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腾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UXTNN9Q。
法定代表人:王攀,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敏敏,系陕西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宏斌,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咸阳市杨凌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衡水恒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水恒洋公司),住所衡水滨湖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6667740103T。
法定代表人:张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系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迎光,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身份证号:131XXXX***********,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大荔县同州湖景区XX中心(以下简称同州湖XX中心),住所大荔县北大门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523305356673N。
法定代表人:郝军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孝军,陕西秀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陕西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衡水恒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陕西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衡水恒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陕西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衡水恒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诉原告陕西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衡水恒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140元,减半收取2570元,由原告陕西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381元,由反诉原告衡水恒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权小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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