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恒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衡水恒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四川九烨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81执保32号
申请人:衡水恒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滨湖新区滨河路1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6667740103T。
法定代表人:张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迎光,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衡水恒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经理,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申请人:四川九烨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岳府街38号1栋1单元13层1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9RH69J。
法定代表人:王彦均,执行董事。
申请人衡水恒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水恒洋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九烨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九烨华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辽1381民初193号民事裁定书。经审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九烨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含分支机构)银行账户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明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游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