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民终7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丰园1号楼C**26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NN9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恒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滨湖新区滨河路1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03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大荔县同州生态新区XX中心,住所地:陕西省大荔县北大门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523305356673N。
法定代表人:***,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5月23日出生,系该中心职工,一般代理。
上诉人陕西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衡水恒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洋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大荔县同州生态新区XX中心(以下简称同州湖中心)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2022)陕0523民初3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询问当事人的方式不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业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恒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第三人同州湖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2022)陕0523民初34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141元退还上诉人陕西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晏 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渭
书 记 员 张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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