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浏阳市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民初8960号 原告:***,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浏阳市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浏阳市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淮洲东街2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栗县。 原告***与被告浏阳市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浏阳市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浏阳市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浏阳市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罗  尹  曈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汤  雅  丽 书 记 员 ***(兼) 附本案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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