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民初8960号
原告:***,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浏阳市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浏阳市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淮洲东街2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栗县。
原告***与被告浏阳市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浏阳市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浏阳市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浏阳市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罗 尹 曈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汤 雅 丽
书 记 员 ***(兼)
附本案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