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荆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2062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守辉,内蒙古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荆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熊爱玲。
原告***与被告湖北荆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楼三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孔 尧
书  记  员   尉安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