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荆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46432号
原告:***,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守辉,内蒙古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荆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熊爱玲,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荆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史兆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孙菊鸿
书 记 员 云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