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知民初11621号
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穆厝路1号2602单元之六。
法定代表人:杨丰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青,。
被告:湖北荆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熊爱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莉萍,公司员工。
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湖北荆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熊艳红
审判员 黄 俊
审判员 周书博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童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