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982执117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安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碧涢路7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欣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东侧宇济滨湖天地竹苑6号楼22层2204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民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建设路建设新村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润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中建国际二期二栋3204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执行人:***,女,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执行人:**,男,199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执行人:***,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申请执行人湖北安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欣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民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润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民初84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湖北欣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下欠申请执行人湖北安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99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湖北欣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偿还本金10万元;自2021年8月2日起至2021年10月30日每月偿还本金20万元及利息2万元;自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30日每月偿还本金20万元;剩余贷款本金49万及利息截止2022年12月30日前全部结清;被执行人湖北民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润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偿还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3477.26元、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694.80元、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16.39元,扣划了被执行人***的1570.82元,共计76359.27元。余下部分申请执行人同意上述被执行人自行处置资产后用于偿还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21)鄂0982执1177号案件的执行;
二、如上述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咏梅
审判员 宋 刚
审判员 朱 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