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122民初238号
原告:河南兴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颍县经六路与一环路交叉口号。
法定代表人:郭小闯,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风彩,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
被告:洛阳市英佳通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业区唐宫西路48号院2栋-2-102房。
法定代表人:王朝霞。
原告河南兴庆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英佳通讯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以双方已庭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兴庆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14元,减半收取计2257元,由原告河南兴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丽君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孟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