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11民初1494号之一
原告:洛阳市英佳通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龙区**A区31号楼2门-101室。注册号:41030312001305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银果,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雅香楼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安徽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14800715X。
法定代表人:褚汉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英佳通讯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雅香楼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