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执95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佛山响家装修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
关于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佛山响家装修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604民初26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604执956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锦棠
审判员  涂业初
审判员  陆桂秀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健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