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与***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民初1516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蕾敏,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震,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南,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被告: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寿路767号。
法定代表人:江蕾,职务董事长。
被告:上海中山物业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区石泉路135弄15号。
法定代表人:陶纹,职务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卿,公司职员。
第三人:郭炳堂,男,1934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震,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徐荷娣,女,195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蕾敏,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徐悦,女,195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山物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郭炳堂、徐荷娣、徐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诉权,原告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 彬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依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