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与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9847号 原告:***,男,195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76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谭珊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