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与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07民初5634号 原告:***,女,194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上海市普陀区长风二村第二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长风二村8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76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叠飞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879弄3号楼106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市普陀区长风二村第二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长风二村第二业委会”)、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公司”)、叠飞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叠飞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法官一人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长风二村第二业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西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叠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立即停止施工(上海市XX村XX号电梯加装工程):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上海市XX村XX号104的产权人之一。依据《物权法》第97条相关规定:加装电梯是在共有的楼房基础上进行修缮的,必须经过全部共有人的同意方可施工。在2021年11月27日8时左右,被告在没有经过XX村XX号底层多数业主同意并持坚决反对加装电梯的情况下,被告暴力强行施工,被告单位的这种霸道行为严重侵犯和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故诉至我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上海市普陀区长风二村第二业主委员会辩称,XX村XX号加装电梯的工作是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施工也是按照规程开展的。2020年12月30日小区召开过业主大会,对XX村XX号业主进行了征询,总共24户人家,18户同意,人数比例占到75%,面积占比77%。业主都参与了征询,有几户人家是租客,只勾选并没有签字,两户明确反对,没签字的基本是反对意见,我们是通过打电话确认的,通过安全性论证、签署合同、开工报送,规划图纸进行了公示、动工,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辩称,西部公司是代建方,代为管理项目的施工,同意被告叠飞公司的意见,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叠飞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加装电梯不需要施工许可证,只需要施工备案。备案后,本被告施工前在大门口张贴了告知书,2021年11月27日如期开工,遇到原告阻拦,被告没有暴力开工,没有和居民发生冲突,但是有其他居民阻拦原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上海市XX村XX号104室房屋产权于2007年6月22日登记在原告***、**名下。 2012年1月6日,上海市普陀区长风二村第二业主委员会登记备案。业主委员会负责人为***、***、***。 2020年12月31日,长风二村第二业主大会公布《上海市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长风二村风荷苑小区占用楼外公共区域加装电梯事项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公告》:本小区业主人数1911人,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82676平方米,表决票送达1911张,占业主总人数100%,占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100%,符合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业主大会会议书面形式征询小区全体业主对于小区内长风二村风荷苑小区全部既有多层住宅单元楼(XX号XX号)占用楼外公共区域加装电梯事项的意见。经表决,同意票人数同意百分比92%,专有部分建筑物面积同意百分比96%。经业主大会表决:长风二村风荷苑小区占用楼外公共区域加装电梯事项票数和面积数均超过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同意长风二村风荷苑小区全部既有多层住宅单元楼(XX号XX号)占用楼外公共区域加装电梯。 2021年1月3日,原告所在**XX村XX号(共24户)的《多层住宅电梯加装业主意见征询表》载明:XX村XX号101-3室、XX室、XX室、XX室、XX室、XX室六户表示不同意。 上海市XX局于2021年4月至2021年5月将普陀区长风二村141、142、150、151、153、154、155、156、157、164、173号楼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项目规划方案公示图、总平面示意图、效果图进行张贴公示。 2021年5月26日,上海市XX局作出《关于长风二村风荷苑141、142、150、151、153、154、155、156、157、164、173号楼加装电梯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公示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公示无异议)》:“我局于2021年4月28日至2021年5月7日对该项目进行了公示,收集意见截止日期止,我局未收到来信,电子邮件等反馈意见。根据沪规划资源建【2020】377号文,长风二村风荷苑141、142、150、151、153、154、155、156、157、164、173号楼加装电梯项目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公示结束后可直接办理后续建设相关手续”。 2021年5月26日,上海市XX中心出具《长风二村风荷苑164号加装电梯房屋安全性论证意见》:会后设计单位根据专家意见,对结构设计文件做了修改完善,并进行了回复,经专家文审后基本满足加装电梯房屋安全性论证要求。请实施单位按照专家论证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并将修改后的正式设计文件方案交至上海市XX中心备案。 2021年4、5月,长风二村第二业委会作为发包方(甲方)、西部公司作为乙方(经西部公司追认)、叠飞公司作为丙方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长风二村风荷苑164号电梯加装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50天;叠飞公司为本施工项目的承包人;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经各方核定按本工程包干价为76万元;甲方支付总额为36万元等。 后叠飞公司开始施工,遭遇原告阻挠。 2022年3月,原告诉至我院,请求判如所请。 审理中,长风二村第二业委会提供《风荷苑164号单元楼加梯事项征询意见及面积统计》,XX村XX号楼同意户累计面积835.19平方米,占比77%,表决反对户累计面积占比7%,未在规定时间内反馈面积占比16%。 本院认为,相邻关系是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关于长风二村第二业委会加装电梯表决票票决的结果以及加装电梯的决定程序是否合法。现根据被告长风二村第二业委会提供的两轮征询意见,原告所在专有部分已经满足了上述票决通过的条件,小区全体业主的投票也符合上述票决通过的条件。因此,对小区以及原告所在专有部分的**加装电梯的决定已经业主大会及专有部分业主表决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XX村XX号楼加装电梯的工程也经过了规定的公示程序、安全性论证、信息备案等流程,三被告据此进行施工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关于加装电梯的是否对原告造成妨害,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系政府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满足人口老龄化需求而推行的一项实事工程。政府相关职能机构亦多次发文对电梯安装工程的程序予以规范。电梯安装或许会给低楼层住户的造成一定影响,但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低楼层住户应当给予其他业主安装电梯的便利并接受一定的限制。高楼层业主尤其是老年人的出行问题需要得到妥善解决,而低楼层业主应本着邻里互助、和谐友爱的理念,为所在楼幢中绝大多数业主的利益考虑,给予必要的便利。 据被告提供的总平面示意图及效果图,并未显示将占用或侵害原告所享有的专有部分。而目前电梯加装尚未完成,施工过程中以及竣工运行后,纵有不便之处,依据上述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原告亦应给予一定程度的容忍。故对原告现主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意见,本院难以采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二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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