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终108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余,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76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营业部,营业场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24号。
负责人:***,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上海金典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福佑路427号3层1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女,1958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余,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女,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余,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营业部、上海金典典当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7民初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17元,减半收取258.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金 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严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