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与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民初19590号 原告:***,男,196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76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