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民初19590号
原告:***,男,196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76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