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执1712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通审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通审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李彬,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通审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与通审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现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晋军
审判员 方 岩
审判员 韩毅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崔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