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云艺装饰有限公司

温州云艺装饰有限公司与青岛龙泽山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203执208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云艺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青岛龙泽山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温州云艺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龙泽山投资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8日作出青仲裁字(2015)第75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890000元、利息及诉讼执行费用。
案件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青岛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15)第75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