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云艺装饰有限公司

温州云艺装饰有限公司与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浙温行终字第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云艺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XX、詹曙。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寿生。
委托代理人*红生。
上诉人温州云艺装饰有限公司因诉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4)温鹿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州云艺装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9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温州云艺装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温州云艺装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温州云艺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