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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温州云艺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温州云艺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2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温泰民初字第369号
原告:***。
被告:温州云艺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温州云艺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璐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孔东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