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今御龙现代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鄂9006民初650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新洲区道观河风景旅游区旅游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余宝琪。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靖明、李红,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今御龙现代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天门市工业园(锦江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谢运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雄华,今御龙现代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卫国,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安公司)与被告今御龙现代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御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后,被告今御龙公司于2016年6月3日提出反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楚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靖明、李红与被告今御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雄华、黄卫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楚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解除楚安公司与今御龙公司于2013年12月13日签订的今御龙建筑工程项目框架合同及2014年4月3日签订的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13日,楚安公司与今御龙公司签订今御龙建筑工程项目框架合同,约定楚安公司承建今御龙项目厂房工程,2014年4月3日,双方根据前述合同签订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于2013年12月开始施工,已完成厂房1、2号楼、宿舍1、2号楼的施工内容,科技楼工程已施工至主体结构4层,总工程量已完成约90%。今御龙公司于2014年11月2日以工程存在安全质量隐患为由向楚安公司下达了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停工整顿通知单,后楚安公司与今御龙公司先后五次组织主管机关、监理单位参与协调会谈,但今御龙公司均未同意复工。2015年12月16日,楚安公司向今御龙公司送达了关于科技楼主体混凝土结构施工整改技术方案的说明,该方案经项目设计单位天门市建筑勘察设计院、监理单位湖北天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核通过,但今御龙公司仍未给予答复。2016年2月22日,楚安公司向今御龙公司发送企业联系函,要求被告在10日内就整改方案、复工事宜作出回复,如不回复楚安公司将要求解除合同。2016年3月9日,楚安公司委托发送律师函,要求今御龙公司及时回复,如不回复将要求解除合同。今御龙公司至今未回复。现该工程已停工一年有余,今御龙公司也拖欠楚安公司大量工程款未付。楚安公司认为,就停工、复工事项,楚安公司已经尽了最大努力,而今御龙公司置之不理,不予配合,是恶意拖延支付工程款。故楚安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诉讼中,楚安公司增加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对涉案工程已完工程量造价进行司法鉴定;2.判令今御龙公司支付楚安公司已完工程量工程款14041400元,具体金额根据司法鉴定结果予以调整;3.判令今御龙公司赔偿楚安公司损失1000000元。事实与理由:楚安公司承建的今御龙公司新建厂房项目,施工内容主要包括1号厂房、2号厂房、1号员工宿舍、2号员工宿舍、科技楼。至停工日(2014年11月),楚安公司已完成1、2号厂房和1、2号员工宿舍全部施工内容,科技楼约完成工程量的60%,已完成工程量总价约26041400元,截止目前建设方仅付工程款12000000元,下欠14041400元。停工后,因今御龙公司拒不同意复工,楚安公司产生了较大损失,主要为材料、设备、人员窝工及资金占压利息等。楚安公司的原始起诉是被逼无奈,诉讼请求仅为要求解除合同,目的在于督促今御龙公司尽快解决此事。现今御龙公司提出了反诉,并要求楚安公司赔偿损失。故楚安公司申请增加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一并解决。
今御龙公司辩称:1.楚安公司承建今御龙公司的合同工程科技楼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其属于合同违约方,楚安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根据合同约定,待全部主体工程封顶后,今御龙公司付款50%,含前期支付的5000000元,因楚安公司未完工也未达到合同的约定,其请求支付工程款没有依据;3.楚安公司请求就1、2号厂房和1、2号员工宿舍先行结算,不符合合同约定;4.今御龙公司不同意进行司法鉴定;5、楚安公司要求赔偿损失100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楚安公司属于违约方,其违约行为给被告今御龙公司造成了损失。
今御龙公司反诉称:1.请求判决楚安公司履行与今御龙公司于2013年12月13日签订的今御龙建筑工程项目框架合同及2014年4月3日签订的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立即复工,拆除科技楼不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的框架部分,予以重新施工,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2.请求判决楚安公司赔偿因停工给今御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850000元。事实和理由:今御龙公司与楚安公司分别于2013年12月13日签订今御龙建筑工程项目框架合同及2014年4月3日签订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楚安公司承建今御龙公司1、2号厂房和1、2号员工宿舍及科技楼。合同签订后,楚安公司一直不按合同和建筑规范的要求用料和施工,今御龙公司及监理单位多次下达整改和处罚通知,但楚安公司屡罚不改,当施工至科技楼时,今御龙公司发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如柱、梁尺寸偏差,层间错位,立柱垂直度倾斜等等,有的超过国家标准几倍甚至几十倍,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到工程的使用功能和外观。为此,今御龙公司于2014年11月2日向楚安公司下达整改通知,但楚安公司一直未拿出彻底解决问题的整改方案,科技楼停工至今。楚安公司停工一年多以来,不仅给今御龙公司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也造成了今御龙公司因无法正常经营和按期使用项目的巨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另,损失计算标准以前期多支付7000000元工程款为基数,按照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标准计算经济损失。
楚安公司针对今御龙公司的反诉辩称:1.建设工程施工行为是一个大型复杂的系统工程,出现偶发的质量问题是正常的。工程停工后,楚安公司积极与今御龙公司沟通,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而今御龙公司不予回应,违反合同履行中的配合、协助义务。楚安公司多次通过企业联系函、律师函的方式要求今御龙公司配合履行合同义务,限期回复,否则将解除合同,而今御龙公司一直未在合理期限内回复。故,楚安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2.因今御龙公司的不作为导致停工至今不能复工,其主要责任在于今御龙公司,故今御龙公司无权要求楚安公司赔偿停工损失,而应由今御龙公司赔偿楚安公司因停工造成的损失;关于今御龙公司要求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在要求返还资金的情况下才能要求支付利息损失,其要求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3.今御龙公司称楚安公司一直未拿出彻底解决问题的整改方案不符合事实。楚安公司所提交的整改方案经各方论证,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予以认可,该方案切实可行。4.今御龙公司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其应提交证据证明,如有争议,应申请司法鉴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楚安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今御龙建筑工程项目框架合同、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栋工程量及其价格明细表、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停工整改通知单、关于要求尽快复工联系函、关于今御龙现代科技(湖北)有限公司科技楼主体混凝土结构施工整改技术方案说明、企业联系函及快递单、律师函及快递单和签收记录,工程设计图纸(含平面图、施工图、电器、消防设计图等)、设计变更相关图纸(含工程设计答询修改通知单、图纸会审记录等)、工程联系单38份、工程结算书、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5份。
今御龙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今御龙建筑工程项目框架合同(含预算编制总说明)、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科技研发楼A、B、C栋检测数据复印件、2014年7月31日整改通知、2014年8月31日工程联系函、2014年9月12日工程施工罚款通知单、2014年9月29日工程施工罚款通知单、2014年10月19日工程施工罚款通知单、2014年10月16日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2014年11月1日工程施工罚款通知单、2014年11月18日工程施工罚款通知单、2014年11月2日建设工程质量承诺书、王立传收款100万元的收条及承诺书。
楚安公司申请对科技楼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含加固工程)进行司法鉴定,经本院委托,分别由武汉马房山理工工程结构检测有限公司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理工司法鉴定【2017】房鉴字第SF02号]、湖北长江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对科技楼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含加固工程)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编号:长江咨询[2018]3001号),鉴定结论意见如下:
关于科技研发楼(科技楼)工程质量的鉴定。
对科技研发楼检测结论
根据现场对今御龙现代科技(湖北)有限公司科技研发楼现阶段上部结构(框架结构)的检测结果,得出以下结论:
1.全部满足要求的检测项目
房屋结构标高(层高、全高)偏差满足规范规定的允许偏差要求;受检混凝土板的厚度偏差满足规范规定的允许偏差要求;受检混凝土梁、柱的受力钢筋数量满足设计规定;受检框架柱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满足规范的规定;受检框架梁、柱混凝土抗压强度满足设计强度等级要求;混凝土板的表面平整度满足规范的规定。
2.合格率90%及以上的检测项目
受检的混凝土梁、板构件中,有93.75%的梁和90%的板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偏差满足规范规定的允许偏差;受检框架柱中,95%的混凝土柱的截面尺寸偏差满足规范规定的允许偏差。
3.合格率80%及以下的检测项目
房屋现浇结构轴线位置偏差中梁、柱分别为13.75%和8.8%满足要求;预留洞、孔中心线位置33.33%满足要求;房屋结构(变形)缝的间距62.5%满足要求;框架梁截面尺寸62.5%满足规范要求;结构构件柱、梁、板箍筋或分布筋间距80%、65.63%及50%满足规范规定的允许偏差;框架柱层高垂直度65%满足规范规定的允许偏差,框架柱全高垂直度20%满足规范规定的允许偏差。
4.现浇结构外观质量、缺陷及裂缝
科技研发楼现阶段上部结构施工外观质量存在《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描述的少量严重缺陷和较多的一般缺陷。
鉴定意见:
1.今御龙现代科技(湖北)有限公司科技研发楼现阶段上部结构(框案结构)检测项目中:房屋结构标高(层高、全高)偏差;框架柱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偏差;混凝土楼板的厚度偏差;混凝上梁、柱的受力主筋数量;框架梁、柱混凝土抗压强度;混凝土楼板的表面平整度偏差等项检测结果,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及设计图纸的规定和要求,判定为合格。
2.今御龙现代科技(湖北)有限公司科技研发楼现阶段上部结构(框架结构)检测项目中:梁、板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合格率分别为93.75%及90%;框架柱截面尺寸合格率为95%,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的相关规定,判定为合格。
3.今御龙现代科技(湖北)有限公司科技研发楼现阶段上部结构(框架结构)检测项目中:房屋现浇结构轴线位置偏差;房屋结构(变形)缝的间距偏差;预留洞、孔中心线位置偏差;框架梁的截面尺寸偏差;结构柱、梁、板箍筋或分布筋间距偏差;框架柱层高垂直度偏差;框架柱全高垂直度偏差等检测结果,不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和《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规范》(GB/T50784-2013)的相关规定,判定为不合格。
所有检测项目中,对于不满足相关规范规定的偏差及外观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的部位,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设计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验收。
处理建议
对于今御龙现代科技(湖北)有限公司科技研发楼现阶段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对现浇结构外观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的部位以及存在不满足相关规范规定的偏差,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设计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验收。
二、关于科技研发楼(科技楼)工程价款的鉴定。
对科技研发楼可确定的造价结论意见:今御龙现代科技(湖北)有限公司科技研发楼主体工程造价为4964330.18元;
不可确定的造价结论意见:今御龙现代科技(湖北)有限公司科技研发楼加固工程造价:1208943.92元。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楚安公司提交的今御龙建筑工程项目框架合同及附件预算编制总说明、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栋工程量及其价格明细表,今御龙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对主张的证明目的有异议:1.今御龙公司未达到支付工程价款时间;2.各栋工程量及其价格明细表有异议,应当以框架合同中约定的下浮的点率为准。
本院经审核认定如下:上述合同及附件是双方当事人对建设工程施工事项的约定,明确了权利义务关系,对上述证据的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今御龙公司对关于要求尽快复工联系函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双方对复工、整改虽有沟通,但楚安公司要求在之前的基础上加固,但今御龙公司要求推倒重做,因为工程质量缺陷比较严重,双方未达成一致。
本院经审核认定如下:关于要求尽快复工联系函是楚安公司针对停工后的复工事项向今御龙公司提出的要求,能证明楚安公司在工程停工后的作为,对该证据的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今御龙公司对关于今御龙现代科技(湖北)有限公司科技楼主体混凝土结构施工整改技术方案说明有异议,今御龙公司未认可该整改方案,因该方案也是加固方案,其未达到今御龙公司的要求。
本院经审核认定如下:上述说明是楚安公司在停工后就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后如何进行整改而提交的方案,可证明整改方案得到工程监理部门、工程设计部门的确认,今御龙公司签署意见,不同意楚安公司复工的事实,对该证据的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今御龙公司对企业联系函、律师函的真实性及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工程没有复工是因为楚安公司未按照今御龙公司的要求进行整改,楚安公司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标准,出现质量问题也是楚安公司造成的,楚安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停工未能复工。
本院经审核认定如下:企业联系函、律师函是楚安公司为得到对整改方案的答复、复工或者解除合同而先后向今御龙公司送达的材料,能证明楚安公司为解决工程质量问题作出了整改方案,今御龙公司不予答复的事实,对该证据的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今御龙公司对工程结算书有异议,不予认可,认为系单方结算,且根据合同约定施工工程未到工程结算的时间节点。
本院经审核认定如下:该工程结算书是楚安公司对施工工程单方作出的结算,未经今御龙公司认可,对该证据的效力本院不予确认。
楚安公司对今御龙公司提交的科技楼A、B、C栋检测数据复印件的真实性认可,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工程质量问题属于施工过程中的偶发性问题,是可以解决的,虽然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问题,但只是很小的问题,不需要拆除重做,楚安公司不构成违约。
本院经审核认定如下:楚安公司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可证明施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对该证据的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楚安公司对整改通知、工程联系函、工程施工罚款通知单(5份)、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建设工程质量承诺书的真实性均有异议,部分证据中没有楚安公司的盖章或者责任人签字,不予认可,其中建设工程质量承诺书中的承诺人王立传并不是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也没有获得楚安公司的授权,其个人签字对楚安公司不生效。
本院经审核认定如下:2014年9月12日、9月29日、10月19日的工程施工罚款通知单能证明楚安公司在施工中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建设单位作出罚款意见后,监理部门加盖公章或监理人员签名予以认可,对上述证据的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承诺书因楚安公司在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代表为王立传,王立传可代表楚安公司参与建设工程中的相关事宜,该证据的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其他证据均为今御龙公司单方行为,对其效力本院不予确认。
楚安公司对王立传出具工程价款的收条、承诺书不予认可,认为王立传不是工程项目负责人,也没有得到楚安公司的授权。
本院经审核认定如下:今御龙公司与楚安公司订立的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楚安公司约定承包人代表为王立传,王立传可代表楚安公司参与建设工程中的相关事宜,该证据的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楚安公司申请对科技楼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含加固工程)进行司法鉴定,对上述鉴定今楚安公司、御龙公司分别发表如下意见:
楚安公司对该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结论予以认可,该结论能够证明:1.科技研发楼的主体结构、质量是合格的,涉及到主体结构质量安全的主要是钢筋、混凝土,而结论报告反映的厚度、压强等都是符合标准的;2.结论报告反映楚安公司工程的主要问题是外观缺陷,需要修复,处理意见是由施工单位提出方案,经监理、设计单位认可;2015年11月所提交的整改技术方案已经经过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认可,该整改技术方案应当被采信并确认为后续的施工依据;3.该份鉴定结论充分证明了今御龙公司恶意拖延,不履行复工配合义务,违约事实很清楚。
今御龙公司对该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司法鉴定意见书里面的鉴定结论没有异议,对处理建议有异议,因为毕竟是个建议,需要今御龙公司同意。对鉴定结论第1、2项没有争议,只是检测单位是按照检测的规范,他们必须检测抗压、抗折强度,今御龙公司争议的是第六条鉴定意见的第三项,楚安公司认为该结论是外观缺陷,这是一种误导,今御龙公司认为这不仅仅是一种外观缺陷,而且不满足相关规范规定的偏差的部位。关于检测鉴定意见第三项里面的轴线偏差、间距偏差、截面尺寸偏差等都是由国家标准规范规定的,都应当在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结构范围内,而不是楚安公司陈述的仅仅是外观缺陷。
本院经审核认定如下:楚安公司对鉴定无异议,今御龙公司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该证据能客观证明案涉工程的质量问题,对其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楚安公司对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无异议,但对鉴定的结论部分有意见,鉴定时抽检的梁、柱,柱为80根、梁为125根,只是抽检了部分梁柱,但该鉴定结论中包含了所有的加固工程,请求法院在处理时予以考虑。
今御龙公司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理由:1.该鉴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双方争议的是整改方案,而该鉴定书确定的整改方案没有征求双方的意见,也没有经过双方的认定和质证,今御龙公司认为应当先有方案才有价格,司法鉴定不能越过整改方案而直接进行鉴定;2.该方案面对工程价款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降11%的点率。
本院经审核认定如下:楚安公司对鉴定无异议,今御龙公司认为鉴定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也未提交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对该证据的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第一部分:双方当事人的概况
今御龙公司于2012年10月13日在天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登记,成立日期:2012年10月15日,营业期限:2012年10月15日至2022年10月15日,经营范围:温控玉石床(垫)、电热垫、医疗器械Ⅰ类、Ⅱ类: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的生产、销售;玉石系列技术研发、咨询、推广;工艺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建筑材料、日用百货、防护用品(口罩)、美容保健用品、体育器材的购销。(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楚安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7日,2016年3月3日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建筑工程、装饰工程施工(需持有效许可证经营)。
第二部分:涉案工程合同签订情况
一、2013年12月13日,今御龙公司为建设厂房、宿舍、科技楼等工程与楚安公司订立今御龙建筑工程项目框架合同(含预算编制总说明),合同约定工程量以工程施工合同(正本)、预算编制总说明为准,工程造价为30000000元至32000000元左右,以双方签字确认的总工程量的项目总造价为准,同时约定了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楚安公司同意对拟建工程总造价下降11个点,当日,双方订立预算编制总说明,约定:
编制依据:
1.鄂建文【2012】85号文件关于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2.定额套用2008年《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工程量计算说明(土建及装饰部分):
1.基础、主体结构按图纸及设计变更单施工,计算工程量。
2.厂房室外台阶为C25砼台阶,整体面层。
3.厂房A-B与10-12处为筏板基础,±0.00以上货梯井周围砼墙厚度为200mm,±0.00以下按图纸标明尺寸计算。
4.门窗表不符,以平面图为准。
5.办公楼首层地面垫层按100mm厚C10砼垫层计算,混凝土为自拌。
6.厂房室内垫层为20cm厚C25砼,室内回填不计,土方工程量暂不计,后期按实际情况现场签单。
7.宿舍架空层地面垫层不计。
8.所有卫生间只计算防水。
9.货梯井内不粉刷,有检查门的内壁混合砂浆粉刷。
10.女儿墙内侧只计算水泥砂浆粉刷。
11.所有门窗不计,外墙涂料和真石漆不计。
12.楼梯间按整体面层考虑。
13.所有天棚面包括楼梯底板暂不计算抹灰和刮腻子。
14.环氧地坪不计算。
15.厂房外坡道按6cm厚碎石垫层,20cm厚C25砼面层。
16.外墙内保温(外墙内保温暂按42元/㎡计算)其保温层厚度均按图纸计算。除屋面保温外,其他保温不计。
17.基础土方按照一、二类土计算,人、机配合。基础桩计算管状灌芯,机械切割头甲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处理。
18.厨房卫生间墙面,计算水泥砂浆粉刷。
19.所有楼面钢筋混凝土以上部分找平不计,踢脚线取消。
20.科技楼内轻质玻璃隔断取消,轻质玻璃隔断处玻璃门及雨棚不计算。
21.本预算基础、主体结构中砼均按商品砼计算,商砼运距按5公里考虑,汽车泵运输。塔吊基础和升降机基础现场签单核算。
22.乳胶漆不计算。
23.外墙满挂纤维网,内墙梁柱与墙体交界处用钢丝网。
24.阳台调坡不计算。
25.厂房货梯设计负重3t,实际需负载5t(以变更单位为准计算工程量)。
26.屋面做法暂参照图集05ZJ001屋八计算。
27.所有栏杆不计算。
安装部分:
1.所有水电工程包工包料暂按40元/㎡计算,水电材料甲方指定品牌,按市场价进行决算,材料进场后,到货数量以双方签单为准。(包括弱电及消防通道预埋,进户电缆套管、金属线槽、配线架)
2.灯具、开关、洁具不计。
二、2014年1月11日,今御龙公司与楚安公司签署各栋工程量及价格明细表,确定厂房1号楼总造价7504574.25元、厂房2号楼总造价7521479.66元、宿舍1号楼总造价4356250.***元、宿舍2号楼总造价4252419.88元、科技楼总造价93***662.63元,合计32994387.03元,双方约定总工程价款32994387元。
三、2014年4月3日,今御龙公司与楚安公司订立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玉石床红外线量能治疗仪项目;工程地点:湖北省天门市仙北工业园锦江大道西;工程规模:建筑面积39000平方米(厂房1号楼、厂房2号楼、员工宿舍1号楼、高管宿舍2号楼及科技楼1栋);工程承包范围:工程施工图纸中的建安工程具体见双方于2013年12月13日签订的框架合同;开工日期:2013年12月21日;竣工日期:2014年12月20日;合同工期总天数:365天;合同价款:28490000元(含建安税票);工程计量和计价:按预算编制总说明、框架协议计量和计价,增减项目按双方签字确认的价格和降点计价;工程监理单位:湖北天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天门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楚安公司任命的承包人代表为王立传,同时双方约定本合同自盖章签字后生效。
第三部分:合同履行情况
2013年12月楚安公司进场施工,先后完成了厂房1号楼、厂房2号楼、员工宿舍1号楼、高管宿舍2号楼工程项目,未进行竣工验收。楚安公司在建设科技楼工程项目中,施工至主体工程4层时因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今御龙公司向楚安公司数次发出工程施工罚款通知单,并于2014年11月2日向楚安公司发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停工整顿通知书,楚安公司停止工程施工。双方多次协商工程整改、复工事宜未果。
2015年5月26日楚安公司函告今御龙公司要求尽快复工,今御龙公司未答复。
2015年12月10日,楚安公司将关于今御龙现代科技(湖北)有限公司科技楼主体混凝土结构施工整改技术方案说明提交发包人今御龙公司、监理单位湖北天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天门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反馈意见为同意此处理方案,今御龙公司未在整改方案中签署意见,双方就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方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6年3月9日楚安公司委托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向今御龙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今御龙公司对整改方案、复工事宜10日内作出回复或者解除合同,今御龙公司未回复。工程停工至今。
今御龙公司向楚安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2000000元(2014年4月14日支付5000000元、2014年9月28日支付2000000元、2014年10月17日支付1000000元、2014年10月29日支付2000000元、2014年10月31日支付2000000元)。
2017年1月24日,今御龙公司向楚安公司承包人代表王立传支付工程价款1000000元。
案涉工程科技楼经司法鉴定,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科技楼工程价款为4964330.18元(此造价未参考框架协议降点),同时,科技楼质量问题经改建加固可以修复,改建费用为1208943.92元。
本院认为:今御龙公司与楚安公司订立的今御龙建筑工程项目框架合同(含预算编制总说明)、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双方签字签章确认并实际履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工程质量问题而发生争议,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
一、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应当解除?
楚安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建设科技楼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楚安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今御龙公司要求楚安公司停工整改,楚安公司停工后就工程质量问题向今御龙公司提出整改意见,请求对该工程进行改建(加固)处理,今御龙公司要求拆除科技楼不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的框架部分,予以重新施工,双方对整改方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楚安公司提出的施工整改技术方案已得到监理部门、设计部门的认可,且司法鉴定意见也确定质量问题可通过改建(加固)解决,今御龙公司仍坚持要求拆除、重建,不符合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其选择的补救措施不合理;楚安公司数次催告要求今御龙公司对整改意见、复工或者解除合同等事项进行答复,今御龙公司对楚安公司要求复工的函件不予答复,视为不同意楚安公司复工,其行为构成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导致楚安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楚安公司依法有权解除合同,故双方均构成违约;楚安公司请求解除与今御龙公司订立的今御龙建筑工程项目框架合同、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今御龙公司反诉要求楚安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拆除不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的框架部分,予以重新施工的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施工工程质量问题如何解决?
楚安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楚安公司构成违约,应对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部分予以改建(加固),经鉴定改建(加固)费用为1208943.92元,鉴于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此款在今御龙公司应付工程价款总额中予以扣减更为适宜。
三、案涉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今御龙公司与楚安公司订立今御龙建筑工程项目框架合同、预算编制总说明中针对工程价款约定:工程计量和计价以框架合同、预算编制总说明为准,此后对各栋工程量及其价格进行了约定(勾兑),确定工程价款为32994387元;双方订立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约定工程计量和计价按预算编制总说明、框架协议计量和计价,增减项目按双方签字确认的价格和降点计价,即按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双方正式签订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确定工程价款为28949000元(含建安税),与此前双方勾兑的工程价款差额为4045387元,整体下降了12.26%左右,超出双方在框架协议中工程总造价下降11个点(11%)的约定,对双方变更工程价款下降点率的约定,本院不持异议;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已完工工程厂房1号楼、厂房2号楼、宿舍1号楼、宿舍2号楼无争议,但未进行竣工结算,现确定各栋工程价款为:厂房1号楼7504574.25元、厂房2号楼7521479.66元、宿舍1号楼4356250.***元、宿舍2号楼4252419.88元、科技楼未完工,经鉴定实际工程价款4964330.18元(此造价未参考框架协议降点),合计:28***9054.58元,对上述工程价款整体下降12.26%,涉案工程价款为25092810.49元;扣减今御龙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价款13000000元,今御龙公司还应向楚安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2092810.49元。
四、工程停工损失如何界定?
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后,今御龙公司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双方对整改方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致工程停工至今,楚安公司数次向今御龙公司要求答复未果,故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楚安公司要求今御龙公司赔偿因停工造成的损失100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今御龙公司反诉要求楚安公司赔偿因停工造成的经济损失850000元的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诉讼中,楚安公司要求由今御龙公司负担本案鉴定费用,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本案鉴定费由楚安公司自行负担。
视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今御龙现代科技(湖北)有限公司订立的今御龙建筑工程项目框架合同、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今御龙现代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12092810.49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今御龙现代科技(湖北)有限公司科技楼改建(加固)工程价款1208943.92元;
上述二、三项工程价款相减后,由被告(反诉原告)今御龙现代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实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10883866.57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今御龙现代科技(湖北)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048元,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945元,被告(反诉原告)今御龙现代科技(湖北)有限公司负担8710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3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今御龙现代科技(湖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明生
审 判 员  肖 凡
人民陪审员  梅汉阳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利波
书 记 员  陈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