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合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建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合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0814号
原告:广州建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XX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王继敏,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合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XXX(仅作办公场所使用,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广州建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合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承揽合同纠纷于2021年1月25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1)粤0111民初4306号,该院认为被告委托原告进行道路标线施工,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作出(2021)粤0111民初43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5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建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 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邓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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