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合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建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合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4306号
原告:广州建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
法定代表人:刘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王继敏,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合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兴达路。
法定代表人:陈桂林。
原告广州建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合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项126989.6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本金126989.62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从2020年3月16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月16日为人民币16821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将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广佛商贸城市政道路升级改造工程标线施工工程发包予原告,单价为34元/平方,工程总量为290276.98元。原告按约进场施工并完工验收。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经双方核算,被告上欠工程款126989.62元,故成讼。
经查明,原告提交《交通设施工程合同》显示,工程名称为标线,工程地点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广佛商贸城片,被告委托原告承包大沥镇广佛商贸城市政道路升级改造工程标线施工。
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中,被告委托原告进行道路标线施工,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剑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黄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