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803民初3580号
原告:中山市讯安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南华街**首层之7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55571149R。
法定代表人:符金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照和,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东国,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永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石龙南路**嘉邦国金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X812A57。
法定代表人:冯永刚。
被告:赖威华,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李龙华,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中山市讯安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永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赖威华、李龙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山市讯安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山市讯安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1.88元,由中山市讯安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细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林巧思
书 记 员 李兰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