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永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永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胜衡工程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民终23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永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永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财生,广东上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湖南胜衡工程物资供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国辉,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东永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胜衡工程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2022)湘0423民初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2022年7月27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在指定期限内,上诉人既不交纳上诉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上诉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永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贺清生
审 判 员 唐崇高
审 判 员 何闰英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罗爱香
书 记 员 颜赵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