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永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宁县江屯镇中心小学、广东永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223民初455号 原告:***,男,1973年3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40************。 委托代理人:**根,广东宁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6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公民身份号码:441************。 被告:广东永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被告:广宁县******学。 法定代表人:**1。 原告***诉被告***、广东永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宁县******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4690.22元,减半收取为7345.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