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冠益荣信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冠益荣信科技有限公司、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财保161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冠益荣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兴安大街222号方亿科技园B区2号楼402室。
被申请人: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农业路41号投资大厦9层。
被申请人:青州益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经济开发区房古村马氏路西300米。
被申请人:郑州零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龙子湖平安大道197号永和龙子湖广场B座8层802。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冠益荣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青州益源环保有限公司、郑州零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州益源环保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州益源环保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148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文东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李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