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冠益荣信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冠益荣信科技有限公司、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财保1617号
申请人:河北冠益荣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兴安大街222号方亿科技园B区2号楼402室。
被申请人: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农业路41号投资大厦9层。
被申请人:青州益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经济开发区房古村马氏路西300米。
被申请人:郑州零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龙子湖平安大道197号永和龙子湖广场B座8层802。
申请人河北冠益荣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青州益源环保有限公司、郑州零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账户存款148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州益源环保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的银行存款14800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8月26日-2023年8月25日。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申请续行保全,应于保全期限届满之日前不少于十五日提出。
案件申请费126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文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