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10执1615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杰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红旗大街88号瀚林观天下F-22-1-81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石家庄海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经济开发区双剑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鹿泉区集中供热管理二处,住所地石家庄鹿泉区向阳大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小叶。
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9)冀0110民初232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人货款70000元及利息、保全费820元、诉讼保险费500元、诉讼费813元,另承担本案执行费9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石家庄海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信息、证券、股息红利及土地、房产登记、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石家庄海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唐山路北区法院和济南长清区法院保全的石家庄海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鹿泉区集中供热管理二处的到期债权未执行,现不能处置,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约谈了申请人同意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9)冀0110民初23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