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10民初4208-1号
原告:石家庄市鹿泉区集中供热管理二处,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向阳大街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7524339177。
法定代表人:*小叶,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庄市鹿泉星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英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662220846M。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澜,河北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家庄市鹿泉区集中供热管理二处与被告河北英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7)冀0110财保326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河北英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怡家花园小区5号楼1单元102、202、302、402、502号五套房屋。现原告与被告供用热力纠纷一案(2017)冀0110民初420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驳回了原告石家庄市鹿泉区集中供热管理二处的起诉,被告河北英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河北英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英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金鑫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