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集中供热管理二处

石家庄市鹿泉区集中供热管理二处与河北英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10民初4208号
原告:石家庄市鹿泉区集中供热管理二处,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向阳大街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7524339177。
法定代表人:*小叶,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庄市鹿泉星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英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662220846M。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澜,河北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家庄市鹿泉区集中供热管理二处(以下简称:鹿泉供热二处)与被告河北英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杰房地产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家庄市鹿泉区集中供热管理二处委托诉讼代理人*会强、被告河北英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家庄市鹿泉区集中供热管理二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偿付拖欠原告的城市管网建设费、采暖费、供热设施施工费共计4632143.92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被告英杰房地产公司开发英杰怡家花园项目,并向原告提出用热申请,原告为其施工改造供热管网以及调试供热,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城市管网建设费1542920元、采暖费1082243.92元、供热设施施工费3989900元,共计6615063.92元。在原告催促下,被告仅仅向原告偿付了1982920元,尚欠4632143.92元至今未付。
河北英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并不拖欠原告的城市管网建设费,被告已经于2016年11月14日实际支付给原告1542920元;2、根据规范居民供热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采暖费不应当由被告支付,原告应当自行向用户直接收取采暖费;3、供热设施被告已经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完毕,被告与原告不存在任何施工关系,没有拖欠原告的施工费。
在诉讼中,被告申请对原告提交的《供热工程施工协议书》上加盖的“河北英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经原、被告双方对样本材料选定,本院司法技术室委托委托,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冀盛唐司鉴(2018)文鉴字第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2016年8月9日的《供热工程施工协议书》背面“甲方(盖章)”处盖有的“河北英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红色印文与四份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捺印。
本院认为,经被告申请,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供热工程施工协议书》上所加盖印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结论为该枚印文与双方选定的四份样本印文不属于同一枚印章捺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石家庄市鹿泉区集中供热管理二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金鑫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