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3民初4424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鼎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关于原告**与被告江苏鼎绩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石 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