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阴华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江阴华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鼎阳绿能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1民初12873号
原告:江苏江阴华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城东街道科技大道北首杨宦路2号。
法定代表人:凌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铮,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鼎阳绿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城东街道汇龙街5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江阴华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鼎阳绿能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江苏江阴华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明确不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杨奕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