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民初612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江阴华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16832574M,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城东街道科技大道杨宦路**。
法定代表人:凌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铮,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华安橡胶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094157008P,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沭七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贵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江阴华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华某橡胶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曾作出(2021)苏1322民初6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某橡胶科技有限公司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账户:15×××88)内的存款1000000元、在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32×××79)内的存款300000元、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账户:49×××76)内的存款300000元。现申请人江苏江阴华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华安橡胶科技有限公司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账户:15×××88)内的存款1000000元、在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32×××79)内的存款300000元、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账户:49×××76)内的存款300000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 芹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