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阴华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江阴华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安橡胶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民初612号之二

原告:江苏江阴华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16832574M,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城东街道科技大道杨宦路**。

法定代表人:凌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铮,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安橡胶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094157008P,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沭七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贵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江阴华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安橡胶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江阴华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江阴华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1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 芹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