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汇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梦真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汇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3民初4192号之一
原告:浙江梦真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方桥工业园区方港路1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35705281221。
法定代表人:余国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平,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汇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华宇路8号华宇大厦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90356817285X8。
法定代表人:徐爱珠。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梦真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汇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梦真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梦真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梦真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9元,减半收取539.5元,由原告浙江梦真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亦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梦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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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