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云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3民初26645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7月1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连平,北京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云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路70号院7号楼1层101号-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078509907F。
法定代表人:李仲秀,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云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瀚物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支付2014年6月1日至2018年3月30日期间未交社会保险补偿金(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损失)30 000元。2.判令云瀚物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于2014年6月1日至2018年3月30日在云瀚物业公司工作,保洁员岗位。工资每月4000元,每月25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上个自然月工资。在职期间,云瀚物业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个人缴纳社保造成损失。现因不服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顺劳人仲字2018年第497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请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红艳
人 民 陪 审 员 王亚军
人 民 陪 审 员 刘泽伶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