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云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与北京云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13民初15118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7月1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连平,北京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云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路70号院7号楼1层101号-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078509907F。
法定代表人:李仲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北京履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云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瀚物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连平,被告云瀚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支付2014年6月1日至2018年3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16000元;2.判令支付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30日工资4000元;3、判令支付2014年6月1日至2018年3月30日延时加班工资205516元、周六日加班工资225103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2965元;4、判令云瀚物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放弃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支付2014年6月1日至2018年3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15924元。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支付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延时加班工资33890元、周六日加班工资24099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873元,2016年3月1日到2018年3月30日延时加班工资差额36959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2052.92元、周六日加班工资差额3404.12元。事实和理由:***于2014年6月1日至2018年3月30日在云瀚物业公司工作,保洁员岗位。工资每月4000元,每月25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上个自然月工资。在职期间,云瀚物业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现因不服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诉至法院。
被告云瀚物业公司辩称,一、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在入职时,我公司曾多次催促为***缴纳社会保险,要求其提供相关办理手续,***均以“在老家由原单位缴纳了,不愿意转到北京”回复,不予提供,导致我公司无法为其缴纳,对此我公司不存在过错,且原告也在劳动合同中进行了承诺。虽然不缴纳社会保险违反法律规定,但是这是由于***原因造成,现***又以该理由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无事实依据。为了维护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恳请法院依法驳回。二、不同意支付***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即3月份工资4000元,但根据我公司核算,同意支付***3月份工资3450元。三、不同意***的第三项诉讼请求,因为我公司已经足额发放了员工所有加班工资,且在仲裁中***也认可我公司提供的考勤统计表。
经审理查明:
***于2014年6月1日入职云瀚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云瀚物业公司持有双方签订的3份劳动合同。其中,第一份合同签订时间为2014年6月1日,合同期限为1年(自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该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构成为1560元+公休日加班费+平时加班费+年限奖+全勤奖。第二份合同签订时间为2015年6月1日,合同期限为2年(自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该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构成为1720元+公休日加班费+平时加班费+年限奖+全勤奖。第三份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6月1日,合同期限为1年(自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该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构成为1890元+公休日加班费+平时加班费+年限奖+全勤奖。上述3份合同第九条第10项均手写了下列内容:1.乙方已在户籍地由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愿意转来北京,故不要求甲方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乙方并愿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2.乙方要求加班,须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批准后,乙方的加班行为才有效,否则甲方无须支付乙方的加班费。
2018年3月30日,***向云瀚物业公司邮寄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书内容为:本人***于2014年1月1日入职在你公司工作至今。因你公司未依法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故此本人现郑重通知你公司,与你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云瀚物业公司认可收到了该通知。
2018年4月3日,***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顺义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0日与云瀚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云瀚物业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000元;3.云瀚物业公司支付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30日工资4000元;4.云瀚物业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0日延时加班工资205516元、周六日加班工资225103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2965元。就***第二至四项仲裁请求,顺义仲裁委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18]第2637-1号裁决书,裁决:一、云瀚物业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2014年6月1日至2018年3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000元;二、云瀚物业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30日工资3737.35元;三、云瀚物业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30日周六日加班工资差额2617.83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2052.86元;四、驳回***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对云瀚物业公司为终局裁决。就***第一项仲裁请求,顺义仲裁委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18]第2637-2号裁决书,裁决:1.***自2014年6月1日至2018年3月30日与云瀚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驳回***其他仲裁请求。***不服京顺劳人仲字[2018]第2637-1号裁决书,提起本案诉讼。云瀚物业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京顺劳人仲字[2018]第2637-1号裁决书,因***向本院提起上述诉讼,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8京03民特205号裁决书,裁定驳回了云瀚物业公司的申请。
诉讼中,***称云瀚物业公司没有给其双方签订的前2份劳动合同书,其签字时有没有第九条第10项手写的内容其不知道。***提交了其持有的双方签订的第3份劳动合同书,该劳动合同书第九条第10项无手写内容,约定的工资构成为北京市最低工资加各项补贴。云瀚物业公司对***持有的劳动合同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主张其在职期间每天均上班,周六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休息,且每天均存在4小时的延时加班。为此***提交了员工申请上12小时协议书复印件、2015年部分月份外围日常记录表复印件、2017年及2018年部分月份保洁清洁记录复印件、2015年2月及2017年5月更衣室清洁记录表、2015年部分月份洗手间卫生状况检查复印件、签到表复印件、考勤表(2014年7月、2015年12月、2017年3月)复印件、16人出具的书面证明(***称均为其同事,其中李某出庭作证)、王明财的证人证言予以证明。其中员工申请上12小时协议书显示落款位置乙方处有***的签字,日期为2014年6月1日,甲方处为空白;外围日常记录表、保洁清洁记录显示日期、区域、员工到岗时间及离岗时间;更衣室清洁记录表显示了清洁时间、清洁人、检查时间、检查人;洗手间卫生状况检查显示了清洁时间、清洁人、检查时间、检查人、区域卫生状况;签到表显示了姓名、上班时间,下班时间;考勤表显示了姓名及出勤情况;书面证明内容为证明***上班12个点;证人李某出庭证实:我们都是上12个小时,周六日、节假日都不休息。王明财证实:一天要上12个点,两班倒,节假日不休息。李某及王明财认可与云瀚物业公司存在劳动争议。云瀚物业公司经质证称***提交的员工申请上12小时协议书、外围日常记录表、洗手间卫生状况检查、保洁清洁记录、签到表、考勤表没有原件,故对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对更衣室清洁记录表,云瀚物业公司经质证称上面没有其公司名称及章,也没有其公司负责人签字,故对真实性、证明目的亦不予认可;对书面证人证言,云瀚物业公司经质证称没有这些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不能确定名字是不是这些人签的,***说这些人是他的工友,所以这些人与***存在利害关系,***亦不能证明这些人是其公司员工,故对真实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李某、王明财的证人证言,云瀚物业公司均不予认可,称二人已申请了仲裁,与其公司存在争议,证言法院不应采纳。
诉讼中,云瀚物业公司提交了2016年3月至2018年3月的员工考勤统计表、员工工资结算表。员工考勤统计表记载了***2016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的出勤情况及延长劳动时间加班(小时)数(员工考勤统计表显示部分时间***加班时间为4小时、2小时)。其中,2018年3月员工考勤统计表显示,***的出勤时间为28天。员工工资结算表显示***工资由基本工资、全勤奖、年限奖、平时加班费、法定节日加班费、高温补、31号工资、公休日加班费、奖金等构成。其中,2016年3月至8月基本工资为1720元,2016年9月至2018年3月基本工资为1890元。***经质证对员工考勤统计表记载的出勤天数予以认可,但称其每天工作时间均为12个小时,员工考勤统计表中未全部记载其延时加班情况。对员工工资结算表记载的实发数额及工资构成***予以认可。
诉讼中,云瀚物业公司认可2016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其公司向***支付的周六日加班工资存在3404.12元的差额,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存在2052.9元的差额,并同意向***支付。***认可云瀚物业公司针对员工考勤统计表记载的延时加班时间向其支付的加班工资不存在差额,但其坚持主张云瀚物业公司的员工考勤统计表记载的延时加班小时数少于其实际加班小时数,并因此要求云瀚物业公司支付2016年3月至2018年3月的延时加班工资差额36959元。
诉讼中,双方认可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30日解除,认可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981元,认可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30日工资为3737.35元。云瀚物业公司主张已足额发放了***2014年6月至2016年2月的各项加班工资。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员工考勤统计表、员工工资结算表、员工申请上12小时协议书复印件、2015年部分月份外围日常记录表复印件、2017年及2018年部分月份保洁清洁记录复印件、2015年2月及2017年5月更衣室清洁记录表、2015年部分月份洗手间卫生状况检查复印件、签到表复印件、考勤表复印件、书面证明、证人证言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云瀚物业公司均认可双方于2018年3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亦认可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30日工资为3737.35元,本院对此亦不持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云瀚物业公司未依法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据此要求云瀚物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要求云瀚物业公司支付15924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对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30日工资3737.35元,云瀚物业公司亦应向***支付。
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云瀚物业公司提交了2016年3月至2018年3月员工工资结算表、
员工考勤统计表,并认可2016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其公司向***支付的周六日加班工资存在3404.12元的差额,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存在2052.92元的差额,并同意向***支付,故***要求云瀚物业公司支付2016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周六日加班工资差额3404.12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2052.92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主张其在职期间每天均上班,周六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休息,且每天均存在4小时的延时加班,但其提交的申请上12小时协议书等证据为复印件,更衣室清洁记录表虽为原件,但未记载加班情况,出具书面证言的部分证人未出庭作证,出庭作证的证人与云瀚物业公司存在纠纷,故在云瀚物业公司对其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的情况下,***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主张的2016年3月至2018年4月延时加班事实及2016年2月以前的各项加班事实,故本院对***的主张不予采信,其相应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云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2014年6月1日至2018年3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924元;
二、被告北京云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30日工资3737.35元;
三、被告北京云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30日期间周六日加班工资差额3404.12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2052.92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北京云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北京云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红艳
人民陪审员  王亚军
人民陪审员  刘泽伶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