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云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3民终4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7月10日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云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路70号院7号楼1层101号-105号。
法定代表人:李仲秀,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云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瀚物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3民初266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云瀚物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在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云瀚物业公司一直没有给***交社保,***2016年5月在家乡上的社保。***工作四年间云瀚物业公司应该给***交社保,公司没有交社保应该给***补偿。
云瀚物业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支付2014年6月1日至2018年3月30日期间未交社会保险补偿金(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损失)30 000元。2.判令云瀚物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诉请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
二审中,***提交3份新的证据:证据1,税收完税证明原件,用以证明2014年6月1日至2018年3月30日期间***交税了,云瀚物业公司没有给***交社保。证据2,***于2014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期间在北京京顺医院看病的收费清单,用以证明云瀚物业公司没有给***交社保给***造成实际损失,如果有医保,看病就不需要支付这么多费用了。证据3,交费凭证,用以证明云瀚物业公司没给***交社保,***自己在家乡办的社保。云瀚物业公司没有发表质证意见,亦未在二审中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通过其他渠道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劳动关系的真实状态不符,对社会保险的登记、核定、缴纳、支付等正常秩序造成影响,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蒙 瑞
审 判 员 龚勇超
审 判 员 李 淼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郭妍子
书 记 员 张 弛
书 记 员 徐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