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观山湖投资(集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121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1月27日生,住重庆市铜梁县。 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6月1日生,住湖南省临湘市。 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9月28日生,住湖南省临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通号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都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6583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贵阳观山湖投资(集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国际金融中心**商务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DPA3D9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贵阳观山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路与长岭路西北角贵阳国际金融中心**商务区**楼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96352591G。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通号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贵阳观山湖投资(集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贵阳观山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通号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贵阳观山湖投资(集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贵阳观山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85,141.0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通号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贵阳观山湖投资(集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贵阳观山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32,636.6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