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115执152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月6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申请人:***,女,汉族,1977年10月21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代理人***,贵州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阳观山湖投资(集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DPA3D9Q,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国际金融中心**商务区**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贵阳观山湖投资(集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称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黔0115执15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韩 龙
审判员 肖 海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