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115民初3653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原告:***,女,汉族,1977年10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星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委托代理。
被告:贵州省贵阳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阳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市府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驰***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驰***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阳市观山湖区市政工程管理处,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贵阳)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贵阳)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委托代理。
被告:贵阳市观山湖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麦社区办公楼十六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党组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听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委托代理。
被告:贵阳观山湖投资(集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商务区10号楼2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阳市观山湖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清线1号。
法定代表人:***,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贵阳)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贵阳)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阳市交通运输局(贵阳市交通委员会),住所地贵阳市延安西路124号。
法定代表人:**,贵阳市交通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局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省贵阳市公路管理局、贵阳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贵阳市观山湖区市政工程管理处、贵阳市观山湖区交通运输局、贵阳观山湖投资(集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贵阳市观山湖区环境卫生管理所、贵阳市交通运输局(贵阳市交通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2.00元,减半收取计1,61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湉